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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北申请毕业相关规定

据自成学历信息网小编的了解,2018年河北申请毕业相关规定,原来具体内容是这样的。

有很多马上自考要毕业的考生,因为是第一次接触学历提升,对毕业申请不太了解,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河北自考申请毕业的相关规定。

自考

申请毕业考生必读

考生在网上申请毕业时须先注册考籍档案,确认信息获取初始登录密码。

未注册考籍档案的考生,须在理论课程报考、免考及毕业申请期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等材料到报考点现场办理。

一、考生办理毕业各阶段时间要求

1.现场注册(获取初始密码)时间:上半年7月1日至6日(8:30--11:30,14:00--17:30),下半年11月20日至25日(8:30--11:30,14:00--17:30)。

2.网上申请时间:上半年7月1日至6日8:00--22:00,下半年11月20日至25日8:00--22:00。

3.现场确认、提交材料时间:上半年7月1日至6日(8:30--11:30,14:00--17:30)和7月7日(8:30--11:30),下半年11月20日至25日(8:30--11:30,14:00--17:30)和11月26日(8:30--11:30)。

4.毕业电子信息比对结果公布时间:上半年7月12日17:00,下半年12月1日17:00。

5.毕业电子信息比对结果复议:考生向市自考办提起申请。

所需提交材料

自2013年上半年开始,网上申请毕业时,在线查验“前置学历”后向考生反馈结果。考生应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在受理时一并提交。考生所提交的各种材料将在毕业审定期间审批,凡提供伪造材料、材料有涂改及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本次不予毕业。

一、在线认定通过的“前置学历”

办理毕业时需提交“前置学历”复印件一份。

二、在线未通过认定的“前置学历”

办理业务时需提交“前置学历”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以及有效期满足业务办理时间要求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以下简称《电子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以下简称《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电子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办理方式可通过“学信网”查询。

以上证明材料中姓名或身份证号与自学考试考籍信息不一致的,需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点击查看《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有关说明】

三、“前置学历”证书遗失

需提交“前置学历”证书原件的考生,如“前置学历”证书原件丢失,需提交《学历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推迟毕业记录,但作弊课程不属于本次申请毕业专业

考生使用同一准考证号报考多个自学考试专业,有推迟毕业记录,但作弊课程不属于本次申请毕业专业,由考生提交申请,经市自考办初审并造册上报,经省自考办审批通过后方可毕业。

填写要求及说明

考生要认真填写《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以下简称“《毕业生登记表》”),内容的填写错误会导致本次无法成功办理毕业。

考生成功办理毕业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领取《毕业生登记表》,领取后应及时联系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存档手续。《毕业生登记表》填写要求及说明如下:

一、填写要求

1. 必须本人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认真填写,内容真实、字迹工整清晰。涂改、自制及复印件无效。

2. 省、市、主考学校审核意见及盖章日期,无需考生填写。

3. 填写说明请登录网站http://zk.hebeea.edu.cn“温馨提示”栏目下“申请毕业有关规定”查询。

4. 凡未按以上要求填写者,本次不予毕业。

5. 此表须存入毕业生人事档案中,遗失不补。

二、填写说明

(一)封面填写:

1. 学历层次:填写“专科”或“本科”;

2. 专业名称:填写毕业专业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别称;

3. 姓 名:按《居民身份证》姓名(汉字)用字填写;

4. 曾 用 名:无曾用名填“无”,有曾用名的填写《户口簿》标明的曾用名;

5. 准考证号:填写12位自学考试准考证号。

(二)个人信息填写:

1. 姓名、曾用名填写要求同封面;

2. 性别、民族、政治面貌、联系电话按实际情况填写;

3. 证件名称:填写“身份证”;

4. 身份证号码:填写有效《居民身份证》标明的身份证号码;

5. 照片:粘贴小二寸照片(要求:蓝底、清晰、近期、免冠头像照,背面要注明考生准考证号及姓名)一张;

6. 本人简历:按本人实际情况填写主要的两条以上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应连贯至今。简历最后一行应写明考生当前学习、工作情况,当前无工作的须填写待业;

7. 考试成绩:严格按照申请毕业专业考试计划如实填写考试合格成绩;

8. “自我鉴定”:按个人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并签字。

(三)“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粘贴有效期内清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有“曾用名”一项的还须粘贴标有“机打”曾用名的户口页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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