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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校外培训可从业禁止 2021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据自成学历信息网小编的了解,2021年校外培训可从业禁止 2021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原来具体内容是这样的。

2021年校外培训可从业禁止,“双减”政策的公布和实施,使得很多校外培训机构纷纷转型,校外培训机构何去何从,在2021年金秋时节的新学期又出台了哪些约束校外培训机构的新规定呢?小编收录整理了一些信息,供大家参考。

2021年校外培训可从业禁止

“双减”政策出台后,各地已经出台细则,展开行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如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具体划分,学科类培训转入家庭、地下,教育部有明确指示或正在研究解决。一起来看治理校外培训的三个新动向。

动向一:部分地区学科类培训机构动态清零

8月26日,北京经开区发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这份方案中明确:

1、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2021年底实现动态清零。

2、从方案发布之日起,不再审批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3、针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9月开始给予1个月的“消课期”,要求各学科类培训机构利用周一至周五17:30-20:30的时间线上消课。

4、10月1日起,经开区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再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各机构做好退费、转型工作。

5、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6、严禁在职中小学干部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介绍学生或提供学生信息;不得组织、推荐或引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7、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动向二:对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有新界定

“双减”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严格规范,少儿英语、数理思维、国学等培训是不是学科类培训?针对这个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教育部新闻办主任、新闻发言人续梅表示,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指导地方建立专家组,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对学科和非学科审核把关,加强这项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教育部此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中要求,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

但在近日教育部召开的第三场金秋新闻发布会上,续梅表示,区分学科和非学科培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教育部要求各地组织相关专家,对于各种培训项目,根据其实际培训的目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进行综合研判。

如果培训实质上是对这9类学科其中的学科相关内容进行专门学习,强调的是学科知识导向,是为升学考试服务的,片面强化相关学科听、说、读、写、算方面的技能培训,那么就应当按照学科类来进行管理。下一步,教育部也将进一步指导地方建立专家组,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来进行审核把关,加强这项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按照教育部这次所说的根据实际培训的目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鉴定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上海已在实践中。按照上海的鉴定方式,如果培训目的不是为升学考试服务,培训方式不是学科类试题或知识点的讲解,不是重复读写练习等,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这些学科的培训也可以划为非学科类培训。

动向三:家庭一对一补课或有明确监管

在近日教育部举行的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双减”政策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有人担心“一对一”家教会因此盛行起来,学科培训会因此转向家庭、地下、网上,对此教育部怎么看?如何打消家长顾虑,让“双减”政策真正落实好?

教育部新闻办主任、新闻发言人续梅对此回应称,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下一步将出台针对性举措,来指导各地进行科学的鉴别,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会进行认真查处。

另外,对于线上的学科类培训,教育部会进行常态化的网上巡查活动,一旦发现有违规的行为,也会进行坚决地查处,确保“双减”政策落到实处。

而此前北京已有先例,查处了在咖啡馆开展一对一培训的个人。

动向四:被问责教培机构责任人或被从业禁止

9月1日,教育部召开发布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介绍,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了《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在问责方式上,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从业禁止、纳入诚信记录等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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